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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公安局
漳浦县工商局
漳浦县广播电视事业局
浦广电[2008]026号
关于严禁擅自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加强对我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通告如下:
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是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关系到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四、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非法销售、安装、使用、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构成犯罪的,要主动出击,严厉打击。同时对阻碍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要依法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居民小区、农村、电器商店、电器维修店等地下非法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六、广播电视部门会同乡镇综治办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 乡镇、村、街道、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每月两次协同公安局、工商局严厉清查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规行为。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如遇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八、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加强 卫星电视 接收设施 管理 通告
主送:各乡镇派出所、工商所、广播电视站
抄送: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广电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综治办、各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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