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局机关考勤管理规定
浦 广电[2008]28号
为确保我局各项工作紧张有序开展,加强我局工作作风和效能建设,特制定本考勤管理规定。
一、日常考勤
1、全体人员必须准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间开白花”。上下班实行电子化考勤,考勤统计以电脑指纹考勤为依据。下
班签退时间:中午11:50至13:00,下午17:20至20:00(夏令时下午17:50至20:00)。
实行轮班制的岗位只考勤上班时间。
有日常外线作业任务的人员 (如城区站维修人员和片区管理员、城郊站片区管理员、网络部外线作业人员)只考勤上班时间。
2、局机关人员出差(含采访、下乡等)一律以经过审批的OA出差申请为依据,特殊、紧急情况下乡要先用电话告知部门主任(部
门领导告知分管局领导),两天内补齐OA出差手续。
3、局机关人员因公务临时外出的须告知部门主任(部门领导告知分管局领导),并在大堂导览处登记。因公务临时外出不能按时
回单位签退的于下班前用电话向大堂导览处登记(电话:6125622)。
4、局领导和办公室领导下乡、外出均须事先电话告知局长。
5、驾驶员出差(含采访、下乡等)以OA批准的驾驶员出车起止时间与该驾驶员出车、归来登记时间基本相符的,可以同时作为驾
驶员出差或者下乡的依据。
二、请假规定
1、病、事等假原则上实行事先请假制度,一般员工请假1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局(总支)分管领
导批准;5天以上的还须报局长批准。部门领导1天以上的病、事等假经部门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还须报局长审批。
2、所有人员2天(含2天)以上的病假由部门领导证明,一个星期以上的由有资格医院证明(病假医院证明原件送办公室、复印件
送财务部核实、存档)。
3、部门以上的领导不管公私事和时间长短,凡跨县的请假、出差一律经部门和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4、产、婚假均须事先经过局计生管理员核对,分管计生的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产假延假超过半年的视为自动辞职(编外人员
产假延假只发350元工资,其他一律不补)。
5、事假超过7天的当月只发基本工资,病假超过15天的当月只发基本工资,产、婚假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按政策规定发放工资,取
消绩效补贴。产、婚假从超过规定假期之日起按实际日数扣发工资。
6、事假必须自行商洽好互为替班人员后报部门领导审批方可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病、事、产、婚等假原则上均由所在部门承
担其工作,均不核减该部门工作任务和增派人员。
7、除上级文件规定和经本局研究择优选送或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进修外,凡自行要求的学习、培训等请假一律视为事假。(
本局人员自行申请的学习、培训、进修或再教育等,均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局审批,一律不报销任何费用;经研究择优选送学
习者,凡考试不及格的,仅报销学习费;凡文件规定必须定期接受再教育或参加职业等级考试者,仅报销学习费,男50、女45岁以下考
试不及格者,不报销任何费用。学习、培训、进修、再教育、考察及有交会议费的均不计出差费。)
8、由办公室通知的会议和周一例会的请假须向会议召集者直接请假。
9、所有请假的要求:①事先用OA形式请假,待所有审批程序完整后方可离岗。②因紧急情况或领导不在单位无法OA审批的情况下
,用电话请假或书面先请假,两天内补报OA请假手续。③发生重大、紧急情况且无条件请假,可由家属在两天之内代办请假手续。未按
以上要求请假的擅自离岗者一律视为旷工。
三、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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